国土部于6月6日发布了一则重要通知。这是关于修订《客运汽车运输事业法》实施令和实施规则的立法预告,其中明确了可以租赁露营车的具体要求。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:规定可纳入租赁业务的露营车类型、改进汽车租赁业务的停车场确保标准,以及改善出租车运输业者的车辆登记证退还程序。
根据国土部移动政策科的信息,立法预告期将持续到7月19日。经过审查后,预计将于9月左右公布并实施。因此,我们可以说,合法化的露营车租赁服务将从9月开始可用。
查看国土部立法预告行政公告中的实施规则部分修订案最终版本,修订理由显示,现有的汽车租赁业务仅限于轿车和客车。因此,作为特种车辆的露营车无法纳入汽车租赁业务范围。此次修订旨在将露营车纳入汽车租赁业务的适用对象,将露营用特种车辆也纳入法律范畴。为此,将修改《客运汽车运输事业法实施规则》第67条第4项。第67条第4项明确了微型特种车辆,第5项明确了小型特种车辆,均仅适用于符合《汽车管理法实施规则》第30条之2规定的露营车。
从9月开始,租车公司将能够出租改装后的露营车。原本随着《汽车管理法》的修订,不仅客车,货车和特种车也可以改装成露营车。然而,可租赁的车型范围并未扩大,如果想使用改装自特种车辆的露营车,只能购买或自行改装。
现在法律修订后,改装自特种车的露营车也可以租赁了。重量在3.5吨以下的小型或微型特种车改装的露营车都可以出租。中大型特种车则被排除在外。用于租赁业务的车辆使用年限被限制在9年以内,以排除老旧露营车。
通过这次修订,改装自特种车辆的露营车也可以纳入租赁范围,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,选择的范围无疑更加广泛了。